机构职能:
(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二)指导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三)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监督管理。
(四)负责开展全区“三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六)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发展。
(七)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开展乡村振兴典型示范工作。拟订农民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承担推动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发展有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九)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计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及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拟订促进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乡村文化建设。
(十四)提出全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以及价格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组织开展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
(十五)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全区“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承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工作。组织农业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
(十七)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农业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九)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地方标准。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政策。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
(二十二)组织实施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
(二十三)指导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承担农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
(二十四)组织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毛皮动物养殖发展。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畜牧业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负责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
(二十七)组织实施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二十八)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十九)组织拟订和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三十)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承办农业机械支持和补贴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
(三十一)指导农业机械安全和监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核发牌证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审验工作,指导监督道路外农业机械违章行为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指导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监督管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
(三十三)指导全区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