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5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
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条 第二款
条款内容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8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条款号
条款内容
10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文件字号
财税〔2019〕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11
文件名称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 号)
文件字号
粤财法〔2019〕6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1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