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红河香烟侵权案便是其中典型。本文将以该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这一重要问题。在商标申请日益频繁的当下,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显得尤为关键。文章将详细分析红河香烟侵权案的来龙去脉,从中汲取教训。同时,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建议和方法,帮助企业和个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有效规避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正文。
商标中第34类商品为“烟草”,难以申请。但是,中国对烟草有垄断制度,换句话说,烟草行业是国家垄断的。
所以国产卷烟的商标后面一定有你在市场上能看到的国企(XX烟草集团)。但是,并不是说背后有国企可以为所欲为。某国企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最终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败诉——
鸿运红河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申请注册“荣誉源”商标,2010年3月获准注册,被指定用于卷烟、烟草、烟斗、烟灰缸、烟盒、吸烟用打火机等34种商品。
2012年8月21日,昆明全行广告有限公司就争议商标“荣誉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2012年3月注册、2017年12月全行工作人员李创作的艺术作品“源烟盒”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同时,鸿运红河集团于2008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红河“源”卷烟,因此昆明全行公司认为其也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后,本案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经过两个法院的裁决,前几天持续了六年多的侵权案终于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红云红河集团注册的商标“荣誉源”侵犯了昆明银行公司对“源香烟包装盒”艺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驳回红河集团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昆明泉航公司享有“元”香烟包装盒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元”字是该艺术作品独创性的主要体现。
争议商标的标识由“荣誉”和“来源”组成。与全行艺术作品相比,争议商标中的“来源”一词实质上与全行艺术作品相似,因此判定争议商标使用了全行艺术作品的独创性。
其次,鸿运红河集团于2008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侵犯上述全行美术作品版权的卷烟,比争议商标申请日早,即红河集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实际接触过全行倡导的美术作品。
因此,北方高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全行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最终驳回红河集团的诉讼请求。
很多公司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会选择一些看起来比较独特的图形logos或者对一些文字和字体进行特殊处理。但如果这些图形或字体不是某个特殊的人创作的,当然也不排除设计师通过欺骗和欺骗的方式窃取他人的设计,或者直接在网上找到并作为logos使用,往往会导致商标权与在先版权冲突的直接后果。
但一旦作品被正当化为在先权利人,在先著作权往往可以抗辩,使商标持有人丧失商标权。因此,在设计商标时,必须考虑规避在先权利的问题。所以,
优先权是什么?
在先权利,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就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而言,并非所有在先权利都受到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在先商标权,而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仍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或者利益。包括在先的版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其他在先的民事权利,如肖像权,甚至一些在先的新型权利,如域名,都可以称为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不限于已经明确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利益”。例如,一些角色名称不是版权的对象,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作为优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先权利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在先权利客体的商誉、影响力或号召力,防止商标申请人利用这种声誉快速销售商品或服务,防止搭便车行为。
如何防止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首先,无论你的商标是文字还是图形,只要是设计出来的,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它的原创性。
如果是网上随便找的设计,或者是看到哪个协议后直接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侵权风险很大。一旦原作者提出证据纠正,很可能以筛子收场,之前对商标的操作和投入都是徒劳。
其次,要有积极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识到保护理性是多维度、多目标的。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仅限于商标保护,还可以同时保护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全面而深刻的保护壁垒。
比如商标设计是专门设计的,只要能符合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定义,——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然后在logo设计完成后,可以先注册版权。
但是,如果设计的商标图案具有美感,可以工业化复制生产,可以作为产品外包装的包装设计,也可以对含有该商标图案的整个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时效性更强,申请时间更短,在商标获得授权之前可以获得一定的保护。从而拥有另一项优先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上。一方面,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在于在先权利的存在可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和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等事由。
另一方面则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因此,商标申请人与其草率行事造成无意侵权,不如谨慎保护,尽可能地提早保护齐全,把在先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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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河香烟侵权案看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红河香烟侵权案,探讨了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
1、红河香烟侵权案简介
简要介绍红河香烟侵权案的背景和经过。
2、商标与著作权的关系
阐述商标和著作权的定义及相互关系。
3、避免侵权的方法
从多个方面提出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具体方法。
4、案例分析
通过其他相关案例进一步说明避免侵权的重要性。
5、总结
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强调避免侵权的必要性。
Q1:如何确定商标是否侵犯了在先著作权?
A1: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数据库、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进行判断。
Q2: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A2: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在先商标和著作权的情况。
Q3:如果发现商标申请可能侵犯了在先著作权,应该怎么办?
A3:及时停止申请,并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对读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